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切实解决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减免缓补”具体含义分别是:“减免”是指对学校认定的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在册在籍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资助;“缓”是指对非毕业生应缴纳 的学费给予学生本人承诺期限内的延期缓缴措施;“补”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在校生当前生活、学习等方面岀现较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减免缓补”实行申请制,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属于无偿、保障性资助。
第四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按学年进行,坚持“先贷后免”原则,每学年开展一次,申请学生未办理助学贷款的需书面说明原因;
(二)申请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我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学校依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给予1000元以上直至全部免交贷款后当年剩余学费金额的资助;
(三)学校将减免费用直接冲抵当年学费;
(四)学习成绩不合格(上学年成绩要求),或有违纪记录者,或获得各种资助款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学年所应缴交学费者不予减免学费。
(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学费的在册在籍学生。
第五条 缓缴学费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学生或因助学贷款无法按时到账的学生,且以往学年没有欠费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 所在学院申请缓缴学费,填写《我院学费缓缴审批表》。学院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缓交金额、缓交日期是否有误。学院初审通过后,汇总申请人 的原始申请材料,填写《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册》,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原则上,各学院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院学生总数的1%。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上报的原始申请材料和《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学校审定。审定通过的,缓交名单予以公布,并送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审定未通过的,返回所在学院,由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报到,后按本办法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四)不论何种原因不按时缴纳学费又不申请缓缴学费而欠斐者,都视为不良欠费,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因为欠费不能注册而影响学生选课、考试(查)、学分(成绩)确认、毕业手续办理等,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具体执行办法参照《乐虎国际官方网页唯一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补助原则:救急、扶危、济困;公开、公平、公正。
(二)补助对象:我校已注册的、因家庭突发变故或学生本人遭遇突发事件并影响其学习、生活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补助:
1.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等因本人违法违纪造成伤害
2.拒绝学校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个人)真实情况,岀具虚假证明的;
3.生活、学习有不当消费的;
4.不在政府认定的救助范围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其经济困难程度和情况,给予500-5000元不等 的补助:
1.烈士家庭子女、孤儿、优扶对象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等,经济确有困难 者;
2.父(母)病故或因事故死亡,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者,导致学生基本生活无法 保障者;
3.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 和白血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需要特殊治疗,但家庭经济困难以致无力承担,导致学生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者;
4.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水灾、旱灾、风雹、公共卫生、交通事故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者,导致学生难以维持当前基本生活者;
5.学生本人因遭遇公共安全、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正 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造成学习、生活特别困难者;
6.学生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经济确有困难者;
7.偏远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学生勤工助学或获得其他资助后经济仍然有困难者;
8.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经学校认定应该给予补助者。
(四)申请补助的程序与发放
1.由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中完成网上申请,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经辅导员和 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务处一次性将补助发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已获国家、社会或学校相关资助的学生视其情况酌情降低补助标准;
3.同一事由申请困难补助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年;同一受困学生,一年内 所得补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人/年,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提高资助金额。
4.学校认定需要补助的其他特殊困难视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所得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学生当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第七条 学校对享受减免学费、获得困难补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复查,对弄虚作假者或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者,学校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和已获得的补助,除收缴费用外,还将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我院学生处。